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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
突發傷病應考人申請特殊應考服務作業規則
107.11.2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試務行政組會議通過
一、依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
二、申請對象:
報名完成後之應考人於考試前突發傷病有申請特殊應考服務之需求者。
三、受理期間:
(一) 突發傷病發生日起 3 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 最後申請期限為考試日 3 日前下午 5 時,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方式:
(一) 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電洽
(02-2732-3968)試務行政組申請。
(二) 申請人須填寫本考試「突發傷病特殊應考服務申請表」(第 22 頁,附表 2),並檢附相關醫療
診斷證明正本(第 23 頁,附表 3)。
(三) 將上述兩表傳真(02-2733-6209)至試務行政組。
五、申請特殊應考服務之內容:
(一) 申請特殊應考服務內容限制:
1、 一律不予延長應考時間。
2、 一律不安排特殊試場,於原試場應考。
3、 一律不得申請特殊試題。
4、 一律不得申請特殊作答方式。
(二) 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下列應考服務項目中,申請一或多種方式,經審查後提供:
1、 優先進入試場。
2、 協助上下樓梯等行動服務。
3、 安排方便應試之座位考試。
4、 使用特製桌椅等便於考生應試之其他輔具或個人醫療器材。
(三) 申請人所申請之特殊應考服務項目,係屬重大,須經身心障礙報考人服務審議小組委員審核
通過,始得為之;其餘狀況得於試務行政組權責範圍內由召集人、副召集人或總幹事審定後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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