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標閾值訂定方法(4)
4. 參考評鑑基準或對應之醫療協會、學會建議數值擬定:
除上述方法之外,也可以根據既有的政策規定或評鑑基準要求的目
標設定,或參考相關專業學會、協會發表的標準。
指標閾值訂定方法(5)
5. 閾值的設定務必確立異常判定原則,其監測間距可以月、季、
半年或一年。
例如:護理機構訂定跌倒發生率為0.8%,是指機構認為跌倒發生率
最高的界線不能超過0.8%,若超過0.8%表示需檢討該項品質指標,
換言之,機構在預防跌倒的品質監控必須低於0.8%,若高於0.8%
代表超過跌倒品質監控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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