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評鑑委員對B4-3.4.5品質監測的意見 (1/3)
綜整委員的意見
1. 缺乏年度品質管理計畫:明定指標監測、閾值、頻率;品質監測
結果應有具體改善計劃或對策。
2. 監測指標項目及內容定義不清或不明確,部分指標未訂閾值。
3. 品質指標皆應訂有閾值,閾值應依機構狀況更新並修訂年度目標。
4. 臨床指標數據與實際不符:如壓傷盛行率0%,但卻有壓傷住民;
病人轉急性醫院住院0%,但實際有住民非計畫性轉急性醫院住院
的個案。
5. 指標管理可設置管制線參數,以利持續性品質改善之作為。
6. 上傳資料及品管數據有誤,影響檢討改善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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