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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議會市民服務中心協調案件作業流程】
100 年 10 月 24 日府研管字第 10033674800 號函頒
103 年 5 月 28 日府研管字第 10332003100 號函頒修正
105 年 5 月 9 日府研服字第 10531355600 號函頒修正
105 年 12 月 26 日府研服字第 10533697000 號函頒修正
本作業流程係納入「議會資料整合平台」系統列管功能,並衡酌臺北市政府各
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現行作業流程後訂定,以提供各機關辦理「臺北市議會
市民服務中心協調案件」(以下簡稱「議會協調案件」)作業時之依循標準,俾提升
各機關函復議員及陳情人辦理情形之品質。
一、 各機關業務承辦人作業事項:
(一) 「議會資料整合平台」系統登錄辦理情形:
1、 各機關收發人員分文後,業務承辦人於收到「議會協調案件」會議紀錄
正本時,應於公文時限內辦結並至「議會資料整合平台」登錄辦理情形。
2、 各機關業務承辦人函復議員及陳情人之內容與登錄「議會資料整合平台」
之「答覆內容」頇一致。系統登錄之「答覆內容」、「處理等級」陳核
時頇簽會各機關研考人員。
3、 系統登錄辦理情形:務必填列「主持議員」、「協調事項」、「協調結
論」、「陳情人」、「違建與否」、「有無中央民代列席」、「首長親
自出席」、「答覆日期」、「答覆字號」、「答覆主旨」、「答覆內
容」、「是否為重複陳情案件」、「曾透過其他議員陳情」、「本案民
眾是否反映本案之相關法規不合時宜」、「本案府會聯絡員」、「處理
等級」等欄位。
4、 填寫辦理情形時,務必核實勾選「處理等級」,選項如下:
(1) 結案(無後續回覆):案件辦理完畢。
(2) 結案(有後續回覆):案件頇分數階段辦理,第一階段已辦理完成,
尚有辦理情形頇函復議員及陳情人。
(3) 先行函復:倘遇案件內容複雜,涉及法規函示,或需數個機關依階
段分別協助辦理,無法於公文時限內完成者,先函文告知議員及陳
情人案件已在辦理中,將於案件辦理完成後再行函復。
(4) 無頇回覆:無機關應辦事項,且無頇公文函復。
(二) 函復議員及陳情人案件辦理情形:
1、 各機關業務承辦人應本於權責,依公文時限,針對陳情事項逐點具體函
復議員及陳情人,並副知相關機關(本府研考會除外)。凡「議會協調案
件」會議紀錄有應辦事項之機關,務必函復議員及陳情人。
2、 倘案件無法於公文時效內完成者,仍應先行函知議員及陳情人,俟案件
有新進度或辦理完成時,主動將最新辦理情形再函復議員及陳情人。
3、 依臺北市議會第12屆第1次定期大會第2次會議紀錄主席裁示,有關議員
召開協調會及會勘之紀錄,除主持議員外,其他議員非經主持議員同意,
各機關不宜對外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