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106新葵花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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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機關研考人員作業事項:
(一) 各機關「議會協調案件」綜管窗口之設置:
1、為妥善追蹤「議會協調案件」各機關辦理情形,落實三級管考,各機關應
設置研考人員列管所屬「議會協調案件」辦理情形,並應於「議會資料整
合平台」中完成聯絡窗口設定(可透過機關資訊人員協助,務必登錄正確
之電子郵件)。倘遇人員異動,亦頇妥善交接,並即時於「議會資料整合
平台」完成聯絡窗口資料之更動。
2、若因人員異動,未確實交接,致延誤機關案件列管作業,情節嚴重者,
本府研考會將提報府級會議檢討。
(二) 列管機關所屬「議會協調案件」:
1、 時效管制:
(1) 各機關研考人員應定期確認系統是否正確新增案件,並通知承辦人員應
於公文時限內辦結並至「議會資料整合平台」登錄辦理情形。
(2) 各機關研考人員應針對逾期案件予以查催,要求承辦人員儘速辦理並將
處理情形登錄系統。
2、 內容檢視:各機關研考人員應於業務承辦人簽會辦理情形時,確認「處
理等級」是否與辦理情形相符,並應檢核業務承辦人公文函復與登錄
「議會資料整合平台」之「答覆內容」一致。
3、 報表陳核:各機關研考人員應於每月六日前(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
工作日)確認該機關上月份案件辦理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核閱。
三、本府研考會作業事項:
(一) 本府研考會於收到「議會協調案件」會議紀錄副本後,定期檢視各機關
「議會資料整合平台」登錄情形。
(二) 本府研考會每月定期抽查40件「議會協調案件」,同時將每月抽查結果函
知機關檢討改善,並得視機關辦理情形適時提報府級會議。
(三) 本府研考會每月函送議會「臺北市議會市民服務中心協調案件列管一覽表」
並以電子郵件通知主持協調會之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