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臺灣高等法院-維安案例彙編-最新版-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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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 危安事件案例研析
• 策進作為: 院宇維護篇(2)
法警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
應行注意事項」第33點有關服警衛職務應遵守規定,
注意法院內外之可疑人、事、物為適當處理。崗位附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刀械:指武士
近,禁止閒雜人等停留,如形跡可疑,應特別注意其 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及其
行動,遇有危安情況應立即通報,並加強與轄區派出
所橫向聯繫通報機制,共維機關安全。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
該法院大門設有X光行李檢查儀、金屬探測門,並輔 械。」 違禁品
以手持式金屬探測器加強大門安全檢查,請法警依司
法院函頒「法院安全維護改善方案」分就人身及行李
落實安全檢查,並保持風險意識,隨時注意安檢設備
之功能是否正常。每月由法院安全檢查小組檢測金屬 刀
探測門靈敏度、監視器設備,維持安全設備防護功能,
防止民眾攜帶危險物品入院。
將曾有攜帶違禁物品入院之當事人列冊記錄,並於法
警室勤前教育宣導,提醒同仁遇有列冊人員入院時加
強危安意識,注意其動態,聯繫通報並為適當處理。 扁鑽
手指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