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外贸主业政策及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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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报进口货物因海关或任何其他主管机关检查而予以扣留,则该成员应迅

                   速通知承运商或进口商。


                   3      检验程序

                   3.1    在对取自申报进口货物的样品的首次检验为不利结果的情况下,一成员应
                   请求可给予第二次检验的机会。

                   3.2    一成员应以非歧视和易获取的方式公布可以进行检验的实验室的名称和
                   地址,或在其提供第 3.1 款所规定机会的情况下,向进口商提供这一信息。

                   3.3    一成员在货物放行和结关时应考虑根据第 3.1 款进行的第二次检验的结果
                   (如有),如可行,可接受此次检验的结果。



                        第 6 条:  关于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和处罚相关的规费和费用的纪律

                   1     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相关的规费和费用的一般纪律
                   1.1    第 1 款的规定应适用于除进出口关税和 GATT  1994 第 3 条范围内的国内
                   税外的、各成员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规费和费用。

                   1.2      有关规费和费用的信息应依照第 1 条予以公布。该信息应包括将适用的规
                   费和费用、征收此类规费和费用的原因、主管机关以及支付时间和方式。

                   1.3      新增或修订的规费和费用的公布与生效之间应给予足够的时间,但紧急情
                   况除外。此类规费和费用在有关信息公布前不得适用。
                   1.4    每一成员应定期审查其规费和费用,以期在可行的范围内减少数量和种类。

                   2     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相关的海关业务办理规费和费用的特定纪律

                         海关业务办理规费和费用:
                          (i)   应限定在对所涉特定进口或出口操作提供服务或与之相关服务的近
                                似成本内;且

                          (ii)  如规费和费用针对与办理货物海关业务密切相关的服务而收取,则
                                无需与特定进口或出口作业相关联。

                   3      处罚纪律
                   3.1      就第 3 款而言,“处罚”应指一成员的海关针对违反其海关法律、法规或程
                   序性要求而作出的处罚。

                   3.2    每一成员应保证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或程序性要求行为的处罚仅针对其
                   法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实施。

                   3.3    处罚应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实施,并应与违反程度和严重性相符。
                   3.4    每一成员应保证采取措施以避免:

                          (a)    在处罚和关税的认定和收取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及

                          (b)    形成对认定或收取与第 3.3 款不符的处罚的一种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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