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8 - 外贸主业政策及法规文件汇编
P. 208

第 2 条:评论机会、生效前信息及磋商
                   1      评论机会和生效前信息

                   1.1      每一成员应在可行的范围内并以与其国内法律和法律体系相一致的方式,
                   向贸易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机会和适当时限,就与货物、包括过境货物的流
                   动、放行和结关相关的拟议或修正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评论。

                   1.2      每一成员应在可行的范围内并以与其国内法律和法律体系相一致的方式,
                   保证与货物,包括过境货物的流动、放行和结关相关的新立或修正的普遍适用的
                   法律法规在生效前尽早公布或使相关信息可公开获得,以便贸易商和其他利益相
                   关方能够知晓。

                   1.3    关税税率的变更、具有免除效力的措施、如遵守第 1.1 和 1.2 款则会影响
                   其效力的措施、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措施或国内法律和法律体系的微小变更均不
                   在第 1.1 和 1.2 款适用范围内。

                   2     磋商
                   每一成员应酌情规定边境机构与其领土内的贸易商或其他利害关系方之间进行
                   定期磋商。




                                                    第 3 条:  预裁定

                   1.      每一成员应以合理的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已提交包括所有必要信息的书
                   面请求的申请人作出预裁定。 如 一成员拒绝作出预裁定,则应立即书面通知申请
                   人,列出相关事实和作出决定的依据。
                   2.      如申请中所提出的问题出现下列情形,则一成员可拒绝对一申请人作出预
                   裁定:

                         (a)    所提问题已包含在申请人提请任何政府部门、上诉法庭或法院审理
                                的案件中;或

                         (b)    所提问题已由任何上诉法庭或法院作出裁决。
                   3.      预裁定在作出后应在一合理时间内有效,除非支持该预裁定的法律、事实
                   或情形已变化。

                   4.      如一成员撤销、修改或废止该预裁定,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列出相关事实
                   和作出决定的依据。对于具有追溯效力的预裁定,该成员仅可在该预裁定依据不
                   完整、不正确、错误或误导性信息作出的情况下撤销、修改或废止该预裁定。

                   5.      对于寻求作出该裁定的申请人而言,一成员所作预裁定对该成员具有约束
                   力。该成员可规定预裁定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6.      每一成员应至少公布:

                         (a)   申请预裁定的要求,包括应提供的信息和格式;
                         (b)   作出预裁定的时限;及

                         (c)   预裁定的有效期。

                                                            3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