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外贸主业政策及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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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如发生任何违反本条项下关于交换信息的使用或披露条件的情形,则收到
                   信息的提出请求成员应迅速将此类未经授权的使用或披露的详细情况通知提供
                   信息的被请求成员,同时:

                          (a)    采取必要措施弥补违反行为;

                          (b)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未来的任何违反行为;以及

                          (c)    将根据(a)和(b)项采取的措施通知被请求成员。
                   11.2    被请求成员可暂停履行本条项下对提出请求成员的义务,直至第 11.1 款中
                   所列措施已采取。

                   12    双边和区域协定

                   12.1    本条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一成员达成或维持关于海关信息和数据共享或交
                   换,包括自动或在货物抵达前等以安全快速为基础的共享或交换的双边、诸边或
                   区域协定。

                   12.2    本条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改变或影响各成员在此类双边、诸边或区域协定
                   项下的权利或义务,也不管辖根据其他此类协定项下的海关信息和数据交换。




                                                        第二部分

                           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


                                                     第 13 条:总则

                   1.      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应依照本部分实施本协定第 1 至 12 条,本部分
                   根  据   2004 年 7 月 框 架 协 议 (WT/L/579) 附            件   D 及 《 香 港 部 长 宣         言  》
                   (WT/MIN(05)/DEC)第 33 段和附件 E 中议定的模式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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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应向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提供能力建设援助和支持 以帮助其依照
                   本协定条款的性质和范围实施这些条款。实施本协定条款的程度和时限应与发展
                   中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实施能力相关联。如一发展中或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仍然
                   缺乏必要能力,则在获得实施能力前,不要求实施相关条款。
                   3.    仅要求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作出与其各自发展、财政和贸易需求或其管理和
                   机构能力相一致的承诺。

                   4.      这些原则应适用于第二部分所列全部条款。


                                                  第 14 条:条款类别

                   1.   条款共分 3 类:




                          16   就本协定而言,“能力建设援助和支持”可采取技术、资金或其他双方议定的任何其他
                   援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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