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外贸主业政策及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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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委员会应对延期请求给予同情考虑,同时考虑提交请求成员的具体情况。
这些情况可包括获得能力建设支持的援助和支持方面的困难和延迟。
第 18 条:B 类和 C 类条款的实施
1. 依照第 13 条第 2 款,如一发展中国家成员或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履行第
16 条第 1 款或第 2 款和第 17 条所列程序后,且如延期请求未获批准或如该发展
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成员遇到未预见的情况导致无法根据第 17 条获得延期,
且自我评估认为自身仍然缺乏实施一 C 类条款的能力,则该成员应向委员会通
知其无能力执行相关条款的情况。
2. 委员会应立即设立一专家小组,无论如何不迟于委员会自相关发展中国家
成员或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处收到通知后 60 天。专家小组将在组成后 120 天内,
审查该事项并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3. 专家小组应由 5 位在贸易便利化及能力建设援助和支持领域的资深独立人
员组成。专家小组的组成应保证来自发展中和发达国家成员国民的平衡性。 如 涉
及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则专家小组应至少包含一位来自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国民。
如在专家小组设立后 20 天内无法就其组成达成一致,则总干事在与委员会主席
磋商后,应依照本款所列条款决定专家小组的组成。
4. 专家小组应考虑该成员关于缺乏能力的自我评估,并应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在审议专家小组有关一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建议时,委员会应酌情采取行动,以
便利可持续的实施能力的获得。
5. 自该发展中国家成员向委员会通知其无能力实施相关条款时起至委员会收
到专家小组建议后的第一次会议时止,该成员在此事项上不受《争端解决谅解》
诉讼的管辖。在第一次会议上,委员会应审议专家小组的建议。对于最不发达国
家成员而言, 自 其向委员会通知其无能力实施相关条款时起至委员会就此事项作
出决定或在委员会上述会议后 24 个月内,以较早者为准,《争端解决谅解》诉
讼不适用于相关条款。
6. 如一最不发达国家失去实施 C 类条款的能力,则应通知委员会,并遵循本
条所列程序。
第 19 条:B 类和 C 类条款之间的转换
1. 已对 B 类和 C 类条款作出通知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可
通过向委员会提交通知在两类别之间对条款进行转换。如一成员提出将一条款自
B 类转换至 C 类,则该成员应提供关于能力建设所需的技术援助和支持的信息。
2. 如一条款自 B 类转换至 C 类而需要额外时间实施,则该成员可:
(a) 使用第 17 条的规定,包括自动延期的机会;或
(b) 请求委员会审查该成员关于为实施该条款的额外时间请求,如必要,
审查能力建设援助和支持请求,包括由第 18 条项下的专家小组进
行审议并提出建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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