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外贸主业政策及法规文件汇编
P. 224

(a)    A 类包含一发展中或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指定的自本协定生效时起立
                                即实施的条款,或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生效后 1 年内实施的条
                                款,如第 15 条所规定。

                         (b)    B 类包含一发展中或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指定的在本协定生效后的一
                                过渡期结束后的日期起实施的条款,如第 16 条所规定。

                         (c)    C 类包含一发展中或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指定的在本协定生效后的一
                                过渡期结束后的日期起实施的、同时要求通过提供能力建设援助和
                                支持以获得实施能力的条款,如第 16 条所规定。
                   2.      每一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应各自自行指定 A、B、C 类分别包含
                   的条款。



                                         第 15 条:关于 A 类条款的通知和实施
                   1.      自本协定生效时起,每一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实施其 A 类条款。A 类项下所
                   指定的承诺将因此成为本协定组成部分。

                   2.      一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可在本协定生效后 1 年内向委员会通知其所指定的 A
                   类条款。每一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 A 类项下所指定的承诺将成为本协定组成部
                   分。


                                 第 16 条:关于 B 类和 C 类条款最终实施日期的通知

                   1.      对于一发展中国家成员未指定为 A 类条款的条款,该成员可依照本条所列
                   程序推迟实施。

                        发展中国家成员 B 类条款


                        (a)     自本协定生效时,每一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将指定的 B 类条款及相应
                                                                 17
                                的指示性实施日期通知委员会。
                        (b)     不迟于本协定生效后 1 年,每一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将其实施 B 类条
                                款的最终日期通知委员会。如一发展中国家成员在截止日期前,认
                                为需要额外时间通知其最终日期,则该成员可请求委员会将期限延
                                长至足以作出通知的长度。

                       发展中国家成员 C 类条款

                        (c)     自本协定生效时起,每一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将指定的 C 类条款及相
                                应的指示性实施日期通知委员会。为透明度目的,提交的通知应包
                                                                                              18
                                括该成员为实施目的而要求的能力建设援助和支持的信息。


                          17
                             提交的通知还可包括作出通知成员认为适当的进一步信息。鼓励各成员提供关于负责
                   实施的国内机构/实体的信息。
                          18   各成员还可包括关于国家贸易便利化实施计划或方案的信息;负责实施的国内机构/
                   实体;以及已与该成员达成提供援助安排的援助方。
                                                           19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