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外贸主业政策及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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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类包含一发展中或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指定的自本协定生效时起立
即实施的条款,或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生效后 1 年内实施的条
款,如第 15 条所规定。
(b) B 类包含一发展中或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指定的在本协定生效后的一
过渡期结束后的日期起实施的条款,如第 16 条所规定。
(c) C 类包含一发展中或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指定的在本协定生效后的一
过渡期结束后的日期起实施的、同时要求通过提供能力建设援助和
支持以获得实施能力的条款,如第 16 条所规定。
2. 每一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应各自自行指定 A、B、C 类分别包含
的条款。
第 15 条:关于 A 类条款的通知和实施
1. 自本协定生效时起,每一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实施其 A 类条款。A 类项下所
指定的承诺将因此成为本协定组成部分。
2. 一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可在本协定生效后 1 年内向委员会通知其所指定的 A
类条款。每一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 A 类项下所指定的承诺将成为本协定组成部
分。
第 16 条:关于 B 类和 C 类条款最终实施日期的通知
1. 对于一发展中国家成员未指定为 A 类条款的条款,该成员可依照本条所列
程序推迟实施。
发展中国家成员 B 类条款
(a) 自本协定生效时,每一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将指定的 B 类条款及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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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示性实施日期通知委员会。
(b) 不迟于本协定生效后 1 年,每一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将其实施 B 类条
款的最终日期通知委员会。如一发展中国家成员在截止日期前,认
为需要额外时间通知其最终日期,则该成员可请求委员会将期限延
长至足以作出通知的长度。
发展中国家成员 C 类条款
(c) 自本协定生效时起,每一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将指定的 C 类条款及相
应的指示性实施日期通知委员会。为透明度目的,提交的通知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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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该成员为实施目的而要求的能力建设援助和支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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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通知还可包括作出通知成员认为适当的进一步信息。鼓励各成员提供关于负责
实施的国内机构/实体的信息。
18 各成员还可包括关于国家贸易便利化实施计划或方案的信息;负责实施的国内机构/
实体;以及已与该成员达成提供援助安排的援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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