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外贸主业政策及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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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促进各成员间及与包括区域经济共同体在内的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
合作,以保证自援助中获得最大效益和结果。为此:
(i) 主要在提供援助的对象国家和地区中开展的、在合作伙伴成
员和援助方之间及在双边和多边援助方之间的协调,应旨在
通过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干预的紧密协调,避免援助项目的
重叠和重复及改革中的不一致性;
(ii) 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给予最不发达国家贸易相关援助的
增强一体化框架应成为该协调过程的一部分;以及
(iii) 各成员在实施本协定和技术援助时,还应促进其在首都和日
内瓦的贸易和发展官员之间的内部协调。
(e) 鼓励使用现有的如圆桌会议和协商小组等国内和区域协调构架,以
协调和监督实施活动;及
(f) 在可能的情况下,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向其他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
家成员提供能力建设,并考虑支持此类活动。
4. 委员会应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专门会议:
(a) 讨论关于实施本协定条款或条款某部分的任何问题;
(b) 审议在为支持本协定实施所提供能力建设援助和支持方面的进展,
包括任何未得到充足能力建设援助和支持的发展中或最不发达国家
成员;
(c) 分享关于正在开展的能力建设援助和支持及实施项目的经验和信息,
包括挑战和成就;
(d) 审议第 22 条所列捐助通知;以及
(e) 审议第 2 款的运用情况。
第 22 条:向委员会提交的援助信息
1. 为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提供关于实施第一部分的能力建
设援助和支持的透明度,援助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实施本协定的
每一捐助成员应在本协定生效时及随后每年,向委员会提交其此前 12 个月中支
付的能力建设援助和支持的信息,及在可获得的情况下,提交未来 12 个月中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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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提供的能力建设援助和支持的信息 :
(a) 能力建设援助和支持的描述;
(b) 承诺/支付状态和金额;
(c) 援助和支持支付的程序;
(d) 受惠国,或在必要的情况下,受惠地区;及
22 提供的信息将反映提供能力建设援助和支持方面的需求驱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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