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房屋租賃契約書-顧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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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



                       出  租  人:  顧碧琪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承  租  人:                   (以下簡稱乙方)


       因房屋租賃事宜訂立本契約,雙方已詳讀並同意下列條文:
       一、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二、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
       三、承租人每個月租金為新台幣(下同)         元整,每期應於      日以前以匯款

            轉帳方式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出租人亦不得任意要求調整租金。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
                        房租以 ATM 轉帳
                        銀行代碼:163  帳號:0-0011-15-32530-00
                        房租以匯款方式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戶名:顧朝安
                        金融別代碼 163 帳號:0-0011-15-32530-00

       四、擔保金(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  二  個月租金,金額為新台幣       元整。承
            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

            前項擔保金(押金),除有違反合約條款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
            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之。

       五、租賃期間,使用房屋所產生之相關費用約定:

            電費:□含  ■不包含  租金內,一度  x  元計算。
            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按電費、水費、瓦斯費等帳單實支實付方式 。

       六、使用租賃物之限制:

            1.訂定本契約之立約人須為房屋之使用人,且提前入住均視同合約成立;
               租屋期間,一律禁止吸煙,包含屋內、走道、公共空間,若是違反規定,視同提前

               解約。

               合約期間乙方若申請退租,不論租期天數,未滿一個月,均以一個月租金計算。
            2.本房屋係供住家之用。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變更用途,不得從事營利行為。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
               由他人使用房屋。

            4. 租期屆滿前,乙方應於二個月前通知甲方,是否繼續承租。

               乙方依程序辦理退租手續與交還租賃物、並將使用空間清潔完畢後交還,不得向甲
               方請求任何費用;甲方確認點交無誤,方可返還保證金。

            5.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除天災地變等不可抗之情形
               發生外,如因乙方之不當使用,致房屋及設備損毀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附

               承租室內設備點交確認表)。

                                                    第     頁,共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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