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房屋租賃契約書-顧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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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房屋有改裝之必要,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
安全。
7.除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乙方於租賃期滿,即日將房屋以原狀交還甲方,乙方不得
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費或任何費用。
8.契約期間內若乙方擬遷出,須經甲方同意並依程序辦理退出,始得終止租約,乙方
不得向甲方請求償還租金、全額押金,並不得將契約任意移轉給第三人。
9.乙方遷出時或租賃期限屆滿後,一星期內如遺留傢俱雜物未搬出時,
視為放棄點交,同意甲方逕行處理,乙方不得異議。
若因此所產生之費用,雙方協議由押金扣除。
乙方應遵守租賃標的物之「住戶規定」。
七、違約條款:
1.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租賃雙方不得終止租約。
乙方於租賃期滿後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
乙方應繼續支付房租,並另按房租壹倍計算之違約金,
因訴訟而產生相關費用協議由乙方負責支付,
並同意以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乙方願意拋棄告訴抗辯權。
2.乙方違反約定使用房屋或拖欠租金一個月,經甲方催告限期改善(繳納),仍不 改
善(支付)時,不待契約期限屆滿,甲方得終止(解除)租約,並視同與乙方房屋點交
完成,如遺留傢具等雜物,視為廢棄物,甲方得以進入屋內處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3.前項所列,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點之擔保金(押金)中扣抵。
八、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終止租約:
(1)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金額,並經出租人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仍不支付。
(2)違反本租賃契約任一條而為使用。
(3)任何影響其他住戶(如幼童吵鬧、大聲喧嘩…等)或影響公共空間(如亂放置垃圾)
之因素,經出租人通知改善,仍不改善時。
九、本租賃契約共 六 頁,如有刪除或修改須由雙方協議後變更。
十、本租賃契約書一式二份,各執一份存執,以昭信守。
承租人確認後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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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頁,共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