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省派青岛农业大学工作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P. 23

过 5 个月。


                         自 2020 年 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


                   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


                   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


                   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


                   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


                   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


                   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


                   滞纳金。


                         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


                   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各省税务局要对 2020 年 2 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


                   分类,确定应退(抵)的企业和金额。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明确的处理原则,优化流程,


                   提高效率,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费,切

                   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对采取以 2 月份已


                   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要明确冲抵流程


                   和操作办法,有序办理费款冲抵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缓缴社保费政策,





                                                            20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