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省派青岛农业大学工作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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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从快办理缓缴相关业


                   务。要严格落实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


                   收滞纳金等政策要求,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


                   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

                   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 号)


                         15.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


                   失业、工伤保险


                        【享受主体】


                         以单位方式参保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


                   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2 月起,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

                   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


                         16.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享受主体】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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