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疫情防控期司法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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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               和谐进取·诚信服务


                   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


                   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三、妥善认定因疫情防控引起的中小微企业瑕疵履行义务的民

                   事责任。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原因,造成一方或双方


                   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可综合考虑当事人约定、疫情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


                   履行合同困难的原因、时间、程度等因素,依法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


                   十六条等规定,妥善处理。





                       四、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非法违规民间放贷行为。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中小微企业存在资金压力大、


                   融资需求迫切的情况,全市法院要严防“职业放贷人”等相关主


                   体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行为。对持不记有


                   出借人名称借条起诉或债权受让人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应严格


                   审查资金流向,防止“职业放贷人”规避规制。从支持中小微企


                   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和压降综合融资成本的角度出发,严守民间


                   借贷年利率 24%的底线,对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24%的部分,


                   视具体案情折抵本金。对各种以“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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