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疫情防控期司法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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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
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三、妥善认定因疫情防控引起的中小微企业瑕疵履行义务的民
事责任。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原因,造成一方或双方
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
影响的,可综合考虑当事人约定、疫情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
履行合同困难的原因、时间、程度等因素,依法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
十六条等规定,妥善处理。
四、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非法违规民间放贷行为。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中小微企业存在资金压力大、
融资需求迫切的情况,全市法院要严防“职业放贷人”等相关主
体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行为。对持不记有
出借人名称借条起诉或债权受让人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应严格
审查资金流向,防止“职业放贷人”规避规制。从支持中小微企
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和压降综合融资成本的角度出发,严守民间
借贷年利率 24%的底线,对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24%的部分,
视具体案情折抵本金。对各种以“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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