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疫情防控期司法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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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               和谐进取·诚信服务


                         对于线下财产,结合协助单位的工作或采取事项委托的方式,做


                   到能够保全的尽量保全到位。


                   5、如何办理查控或解除查控?


                         移动微法院、电子邮件、特快专递、短信等渠道提交查控或解除

                   查控的申请材料,


                         电话、短信、移动微法院等方式直接与案件承办人沟通相关事宜。


                         法院优先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办理或解除


                   查控;


                         跨区域案件办理原则上以委托方式办理,若受托法院因疫情原因


                   拒绝受理,一般情况下撤销委托,确情况特殊需要,经省高院批准、


                   备案,执行人员可以赴异地办理查控措施。


                   6、如何处理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


                   业(以下简称防疫企业)等特殊主体的财产保全有关事宜?

                         两主体作为被保全人的,法院暂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可


                   采取动态查封;


                         两主体提出保全异议、置换申请的,法院应立即审查,确需听证


                   的,通过移动微法院组织召开听证。


                         对两主体的诉讼保全原则上暂停执行,但保全的实施不影响正常


                   生产经营和防疫工作的除外。


                   7、对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或防疫人员如何开展执


                   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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