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疫情防控期司法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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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 和谐进取·诚信服务
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
间工资,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同时,依法合理认定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三、支持企业灵活安排复工方式,区分确定工资待遇。疫情防控
期间,鼓励企业创新管理模式和生产方式,实行弹性工作制,减少人
员聚集,降低传播风险。企业与劳动者协商通过轮岗轮休、缩短工时
等方式调整工作的,应当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情况认定工资报
酬。复工后企业安排劳动者通过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方
式完成相应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待遇。
四、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妥善认定企业欠薪责任。对于企业受疫
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而引发的欠薪问题,应综合考虑企业的客观困
难、延迟时间、主观过错等因素,合理判定企业的责任。当事人因疫
情防控工作需要无法立即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除不履行将严
重影响原告生活的案件,可以暂缓履行,在无法立即履行原因消除后,
应当及时履行。
五、依法制裁破坏防控违法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劳动者因
未遵守政府防控措施,随意外出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被隔离治
疗或接受医学观察,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要求企业支付
工资报酬。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
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
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
犯罪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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