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疫情防控期司法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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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慎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认定工程价款
固定总价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疫情导致主要建筑材料价
格发生超出正常市场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
明显不公平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对合同价款酌情予以调
整。
对于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但因疫情导致未能履行的未完工程采取
“按比例折算”的方式计算确定已完工程价款。
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应计入工程价
款由发包人承担。
六、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妥善分担停工损失
因疫情导致工程停工所产生的损失,双方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
定应考量各方受益情况、损失与项目利润率比例、风险承受能力、各
方履约表现、整个行业影响等因素适用公平原则予以合理分担。
七、准确把握免责条件,公平解决违约责任
确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当事人主张减轻或免除自身法律责任
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
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仍应提供证
据证明其已尽到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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