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疫情防控期司法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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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严把握合同解除条件,鼓励合同继续履行
对受疫情影响但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要求
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引导当事人就宽展履行期限、减免违约金等重新协商,鼓励双方
继续履行合同,推动重大和涉民生建设项目及时复工。
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对于继续履行无望的,加大纠纷化解力度,引导双方同舟共济、
共克时艰,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四、充分考虑疫情实际影响,合理把握工期顺延
确因执行疫情防控需要,造成工程项目停工的,一般可以顺延工
期。
对于因劳动者返程迟延等与本次疫情相关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
包人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双方对是否属
于工期顺延存在争议的,依据签证资料等证据,依法确定是否免除延
误责任。
对于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顺延申请或未取得发包人
或监理人签证,但确系受疫情影响导致工期顺延的,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的规定依法认定。
疫情防控期间订立合同,且防控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当事人以疫
情防控为由主张顺延工期,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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