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疫情防控期司法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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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               和谐进取·诚信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针对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的执行案件可


                   分为:


                         作为申请执行人:优先立案、立即执行,切实加大执行力度。


                         作为被执行企业:若有已查封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可

                   继续生产使用;若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执行措施、修复信用的,


                   依法支持,但强制措施不影响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防疫工作的


                   除外。


                         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专项资金、专门账号和专用物资,不采取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是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护人员的,暂缓采取执行措


                   施。对于已经采取惩戒措施,如对该医护人员的防疫工作产生影响的,


                   经审批后可以解除。


                   8、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如何处理?

                         严格审核确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的企业,不轻易进入“执转破”程序,倡导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


                   通过分期付款、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妥善处理。


                   9、对确诊或疑似病毒感染的被执行人等如何执行?


                         在被执行人财产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有效查控后,暂时中


                   止执行。


                         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


                   诊治等原因需要乘坐高铁、飞机的,可申请临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10、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履行债务或协助、配合法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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