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疫情防控期司法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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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直接导致
其不能及时行使诉权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鼓励
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等进行证据提交。
(ニ)行政机关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证据的,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
三、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案件庭
审工作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对于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已排期案件,
尤其是涉及土 地征收、房屋拆迁、“三改一拆”等社会关注度较高
的案件, 原则上调整开庭时间。确因案件审理需要,可以组织案件双方
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或者其他网络平台开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因疫
情防控等正当事由无法参与庭审活动的,应当按照《绍兴市行政机关
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及时履行请假手续,案件承办人应做好与
当事人沟通工作。
四、依法审慎处理好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各类行政案件
(一)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
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镇街道、出入境管理等相关行政执法部
门为防控疫情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物资 及设施征收征用、
不实信息管控处理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从疫情
防控大局出发,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 主张诉求,鼓励通过在线调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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