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疫情防控期司法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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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他合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 妥善化解矛盾。
(ニ)为确保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维护社会
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行政措施的贯彻落实,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的有关案件,应当依法审查处理。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
执行措施。
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符合中止审理情
形的行政案件依法中止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七)项
的规定,经审查确认,依法裁定中止审理: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
的;
(二)当事人或者其他必须出庭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诉讼参加人因
被采取出行管控措施或参与疫情防控而不能参加诉讼 活动的;
(三)当事人因受理法院所在地存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而提出中止审理申请的。
行政机关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而无法立即履行判决,裁定、调解
书的,除不履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案件,可暂缓履行。在无法立即
履行原因消除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
六、注重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全市法院应依法支持各级人民政
府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全面履行及时惩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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