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疫情防控期司法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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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               和谐进取·诚信服务


                   劣防治、防护产品、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犯罪案件;造谣传谣,编造与


                   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


                   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案件;以及侵占、挪用、盗窃、诈骗、抢劫、抢

                   夺企业为防疫、救灾、救济、捐助而生产的特定款物的犯罪案件。


                         9.依法慎重办理涉企犯罪。针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生产自救


                   过程中的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


                   度,保护好企业家的创业信心与积极性,支持企业的正常发展。


                         四、坚持善意文明理念,稳妥处理涉企执行


                         10.引导财产在线申报。主动引导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等进行


                   执行案件财产在线申报。受疫情影响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可


                   在疫情防控期或特殊情况结束后三天内补报。


                         11.审慎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对涉及到企业的案件尤其是生产经

                   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兼顾双方利益,在企业能够


                   提供其他同等值的担保物或者其他担保方式时尽量不查封该企业的


                   流动资金、原材料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作为被申请人时,对明


                   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原材料等,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


                   等措施。对涉诉龙头骨干企业、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可以采取查封、


                   提供担保等替代方式,给予其一定缓冲期;慎用冻结基本账户、查封


                   账册的保全措施,不轻易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助力企业继续生产


                   经营,提升履行义务的能力。优化财产保全担保机制。积极引导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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