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疫情防控期司法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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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 和谐进取·诚信服务
主体灵活选择现金担保、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保险公司保险等形式,
严格执行财产保全担保金比例,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12.落实财产保全置换申请。对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必须的财产
被人民法院保全的,应积极引导其通过财产保全置换的方式,满足法
律规定的条件,在确保置换风险最小的情况下,对相关财产解除查封。
13.依法及时办理临时解封。对于正常生产经营的被保全人、被
执行人,在疫情期间因转贷所需申请临时解除查封措施的,应在确保
不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前提下,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临时解封措施
机制。
14.突出特殊主体司法保护。疫情期间,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决定采取限
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
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对担保企业应
慎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无明显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
为,一般不采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
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申请以个人财产因私消费实
施高消费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如情况属实的,立即解除限制高
消费令。对被列入失信名单、进入破产程序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
15.妥善审查网拍延期缴款行为。拍卖成交后,因受疫情影响导
致买受人未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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