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疫情防控期司法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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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               和谐进取·诚信服务


                   主体灵活选择现金担保、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保险公司保险等形式,


                   严格执行财产保全担保金比例,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12.落实财产保全置换申请。对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必须的财产


                   被人民法院保全的,应积极引导其通过财产保全置换的方式,满足法

                   律规定的条件,在确保置换风险最小的情况下,对相关财产解除查封。


                         13.依法及时办理临时解封。对于正常生产经营的被保全人、被


                   执行人,在疫情期间因转贷所需申请临时解除查封措施的,应在确保


                   不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前提下,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临时解封措施


                   机制。


                         14.突出特殊主体司法保护。疫情期间,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决定采取限


                   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


                   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对担保企业应

                   慎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无明显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


                   为,一般不采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


                   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申请以个人财产因私消费实


                   施高消费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审查,如情况属实的,立即解除限制高


                   消费令。对被列入失信名单、进入破产程序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


                         15.妥善审查网拍延期缴款行为。拍卖成交后,因受疫情影响导


                   致买受人未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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