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疫情防控期间正荣产业法律风险防控手册修订版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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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劳动用工管理篇





             (一)工资支付


             1、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员工被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工
             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工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

             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

             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后,隔离期结束后因传染病后遗症仍需休息的,
             工资如何支付?


                  答:对于被确诊的员工可以视为处于医疗期内,医疗期自隔离期、医学观察期结束之日

             起起算,企业可以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医疗期内按照当地规定的相关标准支付

             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3、国务院通知的延长假期内及各地方政府的延迟复工期内的员工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1 月 25 日至 1 月 27 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在此期间上班的按 300%的日工资支付,

             不上班的正常支付工资;1 月 28 日至 2 月 2 日为休息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可以安排调休,不
             能调休的应按 200%的日工资支付,不上班的正常支付工资;关于 2 月 3 日至地方政府通知的


             延迟复工的最后一天的性质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属于休息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可以安
             排调休,不能调休的应按 200%的日工资支付,不上班的正常支付工资(如北京市、上海市)。

             另一种认为应当按照停工停产的规定执行,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

             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具体执行时可以向当地政府的人社部门进行咨询。


             4、地方政府通知的延迟复工期后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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