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疫情防控期间正荣产业法律风险防控手册修订版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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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对产业集团而言为 1 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

             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的标准发放生活
             费。但上海市对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是统一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地方政府通知的延迟复工期后,企业要求员工居家办公的,居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应如何支
             付?


                  答:企业考虑到疫情影响要求员工居家办公的,应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6、如何理解“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如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
             能否仅支付基本工资?



                  答: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及各地方政府人社部门并未

             作出进一步解释,从字面理解应当为执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绩
             效工资的计算标准,而该计算标准又与员工的出勤相关联的,可以按照约定执行,否则应按

             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全部工资构成部分支付工资。具体执行时可以向当地政府人社部门进行咨

             询。



             (二)劳动合同


             1、员工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接受治疗或者因防控措施被隔离、接受医学观察的,用人单
             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 41 条第 2 款、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一条的规定,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 41 条单方解除合同,在此期间内员工劳动合同到

             期的,应当顺延至隔离、医学观察期或紧急措施结束之日。如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到期的,

             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员工拒绝接受与疫情相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者故意传播病毒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若员工因拒绝接受有关疫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

             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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