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疫情防控期间正荣产业法律风险防控手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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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诉讼管理篇
1、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无法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调取证据或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怎
么办?
答:2020 年 1 月 28 日,最高院就应对新冠病毒疫情工作召开专题会议,指出要引导当事
人通过网上立案、诉讼、调解,就近跨区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对开庭等活动
原则上推迟,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迟审理。如确因疫情将耽误诉讼活动相关期限的,均
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但需注意应最迟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
2、因疫情影响耽误起诉、申请执行或申请仲裁怎么办?
答: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导致当事人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应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
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申请执行时效、仲裁时效的中止问
题与前述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相同。
3、延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答:由于法律上对上诉期限无可变性规定,且最高院暂时未对本次疫情中的上诉期限安
排发布相关规定,因此为避免上诉权利的丧失,在出行受限的情况下,应及时通过邮寄、法
院诉讼系统或其他法院认可的方式向法院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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