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修改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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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

                        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

                        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
                        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五十三條  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

                        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十八萬

                        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保安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第五十五條  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對
                        於他人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

                        十八條之三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

                        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六之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

                                十條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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