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修改1121
P. 191
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
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
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
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五十三條 放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自己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自己之森林,因而燒燬他
人之森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十八萬
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保安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第五十五條 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對
於他人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
十八條之三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
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六之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
十條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者。
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