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修改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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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95.03.01)



                        1.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國民政府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農林部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一月十日經濟部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二月十三日經濟部(58)經台秘規字第

                          055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6、60、66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6)農林

                          字第 610109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7 條。


                        6.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7) 農
                          林字第  87137941 號令發布刪除第 25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林

                          字第 8816360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11、13、19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095010729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森林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七條規定

                        訂定之。


                        第  二  條    森林所有權及所有權以外之森林權利,除依法登記

                        為公有或私有者外,概屬國有。


                        第三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林地,範圍如下: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

                                地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第  七  條  規  定  適  用  林  業  用

                                地管制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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