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海岸綜合治理法令彙編-修改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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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說明會得結合網際網路資源,徵集意見。
第 六 條 公有林或私有林有符合第二條之條件,管理經營機
關或所有人不依前二條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其辦理,
經輔導仍不辦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訂定公告實施;變
更時亦同。
第 七 條 管理經營機關得視自然保護區內環境特性及生態狀
況劃分下列各區,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管理之:
一、核心區:指受保護對象之主要生存、棲息、繁衍及族群
最 集 中 或 地 質 地 形 最 脆 弱 敏 感 之 區 域 , 並 具 易 辨 識 區
隔 之 天 然 或 人 為 界 線 , 區 內 僅 供 科 學 研 究 及 生 態 監 測
活動。
二、緩衝區:指位於核心區外圍,隔離外界與核心區,以減
少 外 在 環 境 對 核 心 區 之 影 響 。 區 內 可 進 行 與 核 心 區 相
關 之 科 學 研 究 與 生 態 及 人 文 監 測 活 動 , 並 容 許 有 限 度
之環境教育活動。
三、永續利用區:指位於緩衝區外圍,以維護保育對象的生
存、繁衍,並促進鄰近社區之發展,區內資源容許有限
度之利用。
第 八 條 管理經營機關得將下列自然保護區管理事務項目,
委託或補助研究機構、民間保育團體、個人(以下簡稱管理
單位)辦理。
一、自然保護區內生態資源調查、環境監測及資料庫之建
立。
二、自然保護區之資源維護及管理。
三、自然保護區內科學研究、教育宣導等活動之舉辦及許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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