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此件)电子汇编0620(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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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

                 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

                 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

                 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

                 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


                 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

                 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

                 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

                 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

                 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


                 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

                 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

                 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

                 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

                 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

                 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

                 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

                 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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