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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
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
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
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
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
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
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
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
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
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
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
的重要环节。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
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
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
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
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
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
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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