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
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
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
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
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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