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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件调查和审理工作情况并得到批准,构建形成集中统一、权
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人民赋权: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监察法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我国政体既不是“三权分立”,也
不是“五权宪法”,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并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独立行使监
察权,与人大之间形成既有监督、又有支持的关系。监察委员会
必须高度重视监察法所规定的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事项,
应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主动接受执法检
查,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质询,及
时办理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意见并提出书面报告,自觉维护宪法
尊严,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既对立又统一:主动接受司法机关的平行监督
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独立行使,并不意味处于
“真空”不受约束。监察法原则规定了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
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工作实践中,我们将严格执
行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协作配合的规范要求,诸如监察机关决定
通缉的,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对于监察机关移送
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
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有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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