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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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数据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 报 号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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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是针对《办法》第三十一条有关金融机构反假数据管理与报送要求所设定的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违 据 具
金融机构应当对人员培训、现金机具、冠字号码以及收缴、鉴定业务等数据内容实施信息化管理,并向 规 管 、
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如果金融机构有条件实施信息化管理却不主动开展反假数据管理的信息化、
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导致《办法》规定的各种反假信息无法在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有效共享利用, 行 理 冠
或者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数据中存在漏报、误报、迟报,报送数据内容不完整等,均属于本条 ,
规定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