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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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










           u   原第十九条                                                u    第三十六条(对人民银行设立的处分事项)

           u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                                u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u    (一)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被收缴人或者中
           u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
           u   (二)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鉴定                                     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鉴定申请的;                                  u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鉴定假币的;

           u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没收的假币,                               u    (三)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
               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                                        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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