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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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
u 原第十九条 u 第三十六条(对人民银行设立的处分事项)
u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 u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u (一)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被收缴人或者中
u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
u (二)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鉴定 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鉴定申请的; u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鉴定假币的;
u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没收的假币, u (三)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
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 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