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解释权) u 原第二十一条 u 第三十八条(解释权) u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u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本条是关于《办法》解释权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是《办法》的制定机关, 根据需要负责对规章内容进行解释,由其法律部门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经人民银行行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公布。 在法律效力上,公布的《办法》解释与《办法》本身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