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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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解释权)

















           u   原第二十一条                                               u    第三十八条(解释权)

           u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u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本条是关于《办法》解释权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是《办法》的制定机关,
      根据需要负责对规章内容进行解释,由其法律部门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经人民银行行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公布。
      在法律效力上,公布的《办法》解释与《办法》本身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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