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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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u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u   原第二十条
                                                                    u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
           u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4号发布)同时废止。




       本条是关于《办法》具体施行日期和原《办法》废止日期的规定。《办法》正式施行后,取代原《办法》发挥作用,后者失去法律效力。
       因此本条规定,在《办法》正式施行的同时,废止原《办法》。

       (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规章从公布到施行之所以留出一定时间范围,目的
       在于做好培训宣传以及其他准备,以便规章更好地落地实施。《办法》经过修改,增加、删除、更新了不少内容,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都
       要组织分支机构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认真学习领会。此外,修改后的《办法》涉及到的相关账表证单、印章、授权书等用品、用具也需要
       做相应调整,需要一定时间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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