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4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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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是从行为主体、违规行为和相应处罚来了解本条目。
      本条针对的违规行为主体是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我们各金融机构可以简单了解一下。
      本条规定的违规行为和原《办法》第十九条基本一致:(一)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被
      收缴人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 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二)

      未按本办法规定鉴定假币的; (三)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使已收缴、
      没收的假币重新 流入市场的。
      本条针对的违规行为主体是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从法律责任追究形式上,适用行政处分。
      《人民银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 贿、徇私舞弊、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有权限的国家机关对具有轻微违法 行为的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
      的其他人员给予的惩戒方式,行政处分 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如有本条 规定的违规行为的,具体适用哪种行政处分形式,由人民银行
      根据违规行为的危 害影响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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