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P. 73
原文第二十八条
u 原第十六条
u 第二十八条(异议处理)
u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
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 u 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
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 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
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 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鉴定机构所在
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再鉴定。
u 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鉴定结
u 持有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有关鉴定 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
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货币真 起6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上一级机
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 构申请再鉴定。
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