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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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二十八条










           u   原第十六条
                                                                    u    第二十八条(异议处理)
           u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
               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                               u    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
               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                                     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
               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                                     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鉴定机构所在
               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再鉴定。
                                                                    u    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鉴定结
           u   持有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有关鉴定                                     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
               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货币真                                     起6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上一级机
               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                                     构申请再鉴定。
               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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