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P A R T F I V E 监 督 管 理 本章明确人行和商行开展监督检查相关规定。全章共4条,分为监督责任、内控制度、数据上报、检查事 项四个方面。 从法律上规定了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假货币内控制度,管理和报送反假数据的义务,应当开展相关自查与 接受人民银行检查,并在第六章“法律责任”有关条款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本章是新增设内容,顺应近年来国务院持续推进的简政放权、创新监管、高效服务的改革,强化了事前防 范管理事项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