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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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内控制度











           u    第三十条(内控制度)

           u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
                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本条是对金融机构建立货币鉴别、假币收缴与鉴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办法》第六条规定:“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进行鉴别,对假币进行收缴,协助被收缴
            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鉴定单位依照本办法实施鉴定。”第九条又增设货币鉴别作为金融机
            构的法定职责,强调金融机构在履行该职责时,应当在现金机具配备标准、从业人员培训评估和冠
            字号码采集储存等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障,即在用现金机具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现金从业
            人员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按照人民银行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
              本条则将金融机构建立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作为确保上述措施有效落实的必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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