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办法》在第六条中明确了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单位开展货币鉴别及假 币收缴、鉴定工作有监督管理权 通过本条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的这项权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现金机具鉴别能力管理、反假货 币培训管理、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数据信息管理、收缴鉴定等制度规范,二是有权对金融机构执行《办法》以及依据 《办法》制定的有关制度规范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为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假制度建设及实施相关执法检查提 供了制度保障。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