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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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检查事项
u 第三十二条(检查事项)
u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办法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中国人民银
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检查。
u (从金融机构来说,对自身情况掌握得比较全面、准确,开展自查自纠更加直接及时有效,但对违规人员的处理
属于内部处理,监督影响力相对较弱;人民银行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对于违规人员的处理属于行政处罚或处理,
对被查单位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都具有更大影响力,不足之处是受规模、频率和信息获取等方面的限制,对于问题
的发现和整改有滞后性。)
u 【【对于拒绝、阻挠、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或者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
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办法》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