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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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刑事责任。

        相比原《办法》的“法律责任”一章,本章增加了《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作为法律依据,充分运用现有法律赋予人民银行
      的检查权和处罚权,做到对误收行为、回笼款夹杂假币、拒绝阻挠检查等违规行为依法处置的全覆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依据《办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意:严格执行本章处罚规定,不得擅自设
      立未经公布的处罚依据;对违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于具体违规行为的处罚,
      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法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处罚决定,不能超范围;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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