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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实用教程

             对截留、瞒报、未按时上报的情况,进行约谈、通报或处罚。

                 二、扩大假币案件上缴假币样张规模
                 各分支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向总行上缴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收缴的假币:
                 (一)涉案金额在 1 万元(含)至 20 万元的,挑选 100 张假币样张上缴;

                 (二)涉案金额在 2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的,挑选 500 张假币样张上缴;
                 (三)涉案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挑选 1000 张假币样张上缴;
                 以上金额以假币成品累计计算,并在接收假币后 3 个工作日内日将假币成品样张调
             往总行货币金银局。
                 三、对金融机构柜面堵截提出要求
                 各分支机构应组织金融机构规范假币收缴流程,提升网点的假币堵截能力。
                 (一)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假币纸币收缴流程
             的规范进行操作。
                 (二)提升柜面点验钞机机具的防伪反假能力,定期对机具进行升级和维护。

                 (三)加大对临柜人员的反假知识培训力度,强化识别假币的实际操作能力训练和
             考核。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发现假币处置工作规程(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发现假币处置工作规程(试行)


                 为充实人民银行假币样张库,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堵截假币的作用,
             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假币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
             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
             发现假人民币纸币的处置工作,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条本规程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以下简称清分中心)是指直接在
             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现金缴存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设置的有专
             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和新进清分设备、专门从事现金整点的部门。本规程所指假人民
             币(以下简称假币)为 100 元面额。
                 第二条清分中心操作人员在清分回笼现金(包括从金融网点及上门收款的企事业单
             位缴存现金)中发现可疑的人民币,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并换人复核,确认是假
             币的,应由现场负责人按规定填写《假币代保管登记簿》,假币实物不加盖“假币”印
             章,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假外币和假人民币硬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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