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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实用教程
第二十四条 假币实物应及时销毁。假币实物销毁应在残损人民币销毁点行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行应将辖内需要销毁的假币实物集中调运到销毁点行。
办理假币实物调运手续时,应打印假币调运凭证,印鉴加盖齐全后,一联用于登记
假币总分登记簿,其他两联随同假币实物送达销毁点行。
销毁点行收到假币实物核对无误后,在调运凭证上加盖印鉴,一联退回假币实物调
出行,一联登记假币总分登记簿。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行应根据辖内假币实物的库存数量,通过货币金银管理信
息系统反假子系统向总行提出假币销毁申请报告。
第二十七条 总行收到各分支行假币销毁申请报告后,应及时作出批复。
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行收到总行假币销毁批复后,应及时对该批复文件进行登
记,并对总行假币销毁批复进行分解,逐一批复到销毁点行。
第二十九条 销毁点行收到假币销毁批复后,应及时对该批复文件进行登记,
打印“假币销毁批复”,以此办理假币实物出库销毁手续。
第三十条 销毁前,假币实物面额、张数应与“假币销毁批复”进行核对,无
误后才能实施销毁。
第三十一条 假币销毁过程中,应安排监销人员,做好监督检查,严防发生事
故。
第三十二条 假币销毁完毕应填制“假币销毁确认表”(见附件 2),并打印
“假币销毁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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