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反假货币知识测评在线电子教程
P. 108

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实用教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假币处置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接收(没收)、保管、调运、
             销毁假币的处理过程。
                 第三条        假币处置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
             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各分支行)具体负责辖内假币处
             置工作。

                 第四条        假币分为假币实物、假币样张、假币资料和假币留置四种类别。
                 假币实物是指待销毁的假币。
                 假币样张是指经总行审批同意,具有一定代表性需要留作样本的假币。假币样张由
             总行统一管理。
                 假币资料是指有一定保留价值,可作为本部门分析、研究、培训、宣传等之用的假
             币。
                 假币留置是指在本地区第一次发现,可向总行申请作为假币样张的假币。
                                     第二章        假币的接收(没收)
                 第六条        各分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假币接收(没收)业务。办理假币接收业务
             应打印“假币收入凭证”(一式两联,格式见附件 3),印鉴加盖齐全后,一联交上交
             单位,一联用于登记假币登记簿。

                 办理假币没收业务,应打印“假币没收凭证”(一式三联,格式见附件 3),一联
             交假币持有人,一联交送鉴单位,一联用于登记假币登记簿。

                 第七条        对接收(没收)的假币应及时分类,并分别登记不同类别的假币登记
             簿。
                 第八条        发现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的假币,应通过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反
             假子系统将有关假币特征资料上传到上级行,同时提出假币样张申请。
                 第九条        假币实物,纸币应按券别 100 张为把,10 把为捆;硬币应按 2000 枚
             为箱(袋)。每捆(箱、袋)应加贴封签,注明券别、面额合计、封捆日期,封签上应
             标明“假币”字样,并加盖经手人、复核人名章。

                                         第三章        假币的保管
                 第十条        假币应及时集中,按实物、样张、资料、留置假币分别存放在专用箱
             柜(袋)内,并以代保管品的形式寄存在发行库内。

                 第十一条       假币装箱柜(袋)时,应实行双人复核制度,并填制装箱柜(袋)票,
             放置箱柜(袋)内假币面上。箱柜(袋)外应加标签注明假币类别、券别、面额合计及
             经办人、复核人名章。装箱柜(袋)票、封箱柜(袋)票上应标明“假币”字样。
                 第十二条       假币作为代保管品寄存在发行库内,整箱整柜出入库时应打印“代保
             管品出入库凭证”(一式两联,格式见附件 3),印鉴加盖齐全后,一联交发行库管库
             员,用于登记库房代保管品登记簿,一联用于登记假币代保管品登记簿。
                 第十三条       各分支行应建立假币定期核对制度。部门主管每半年应对假币与“假
             币库存报表”进行核对,并建立核对登记薄(见附件 1),详细记录核对有关情况。

                                                                                  87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