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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实用教程

             的;

                 (五)      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假币的;
                 (六)      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现金机具、人员培训、冠字号码以 及假币收缴鉴定
             业务等进行数据管理,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

                 (七)      未公示鉴定机构授权证书或者鉴定业务范围的。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挠、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或者谎报、隐匿、
             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未 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被收缴人或者中国人民银行 及其分支机构授
             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二)      未按本办法规定鉴定假币的;
                 (三)      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使已收缴、 没收的假币重新
             流入市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
             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4 号发布)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处置规程》(银贷金[2006]58 号) 2006 年 8 月 21

             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
             圳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处: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管理,规范假币处置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假
             币处置规程》,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假币处置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处置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假币管理,规范假币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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